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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员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得到赔偿?
2009-07-20 22:00:51 来源:王律师
北京劳动专业律师 138 1019 8499
患病员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得到赔偿?
小王从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医药销售公司工作,于2004年4月上班。双方最近一份合同期限自2006年3月31日到2007年4月1日,公司为小王参加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2004年10月11日,小王因病住院,因病因不明,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此期间小王未到公司上班。2006年3月1日,公司向小王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合同解除后的3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接此通知后,小王认为自已的身体状况公司不应该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但又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后小王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王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解决与公司的此项争议。律师接案后,经过分析此案,根据小王的实际病情,小王在合同期内患病,应该享受医疗期及其他相关待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给本人医疗补助费及补发医疗期间的工资。最终案件经审理,支持了小王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在员工患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给予患病员工补偿,如何进行补偿?
一、 关于患病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及医疗期计算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44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所以本案小王至少可以得到6个月的医疗期。
二、关于如何补偿?
一是赔偿医疗费。本案中小王的单位已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故不涉及此项请求,但如果用人前单位未给上医疗保险,则用人单位就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因为这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的。 二是病假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应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三是医疗补助待遇。小王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得到医疗补助。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综上,因患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充足的法定理由向用人单位争取自己的权利,不能因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一味的屈从于公司的处理决定,一味的妥协将得不到任何的补偿。不但自己的利益受损,也同时怂恿了用人单位随意侵害职工利益的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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