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律师网

wjlaw168.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工资与加班费 > 正文

职工加班后公司已经安排职工补休,是否还要支付加班工资?

2009-07-20 22:09:49 来源:


职工加班后公司已经安排职工补休,是否还要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加班后公司已经安排职工补休,是否还要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某公司的一名职工辞职后,以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觉得冤枉:已经安排了该职工休息怎么还要支付其部分加班费?

    其实,以补休代替加班费的做法在企业中很普遍,但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可以首先安排员工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200%的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平时加班(休息日以外)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员工以小时工资为基数按照员工实际加班时间分别按300%、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大家都在看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7]4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